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有章节进行重点增补,并完善备案核查标准,以减轻行业机构的报送负担. 此次修订主要集中在非公开募集、投资管理和产品运作核查等方面,同时对募集规模扩大、组合投资豁免和合理费用列支等进行细化完善,以引导更多的资本投向实体经济.
根据中基协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达到13.46万亿元。从机构类型来看,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备案的私募资管产品数量最多,设立规模也最大. 从产品类型来看,存续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占比最高,达到53.83%。而从投资类型来看,固定收益类产品数量和规模均占据四类产品的最大比例,混合类产品数量位居第二,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数量和规模相对较小.
修订后的《办法》强调了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职责,并明确禁止管理人让渡投资决策职责,以避免为其他机构、个人等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根据《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权管理系统管理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由投资者或者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由投资者或者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根据投资者或者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资管计划聘请投资顾问的原则和具体要求,以防范行业机构过度依赖投资顾问、忽视自身专业能力建设等问题. 根据《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审慎选择符合要求的投资顾问服务机构,股权管理系统并制定投资顾问遴选机制、风险管控及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全面控制投资顾问的准入、信息披露、投资建议审查、变更及退出等方面的流程. 此外,管理人还需加强运作过程中对投资建议的审查及交易管理,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应基于投资策略或者资产配置需求进行,并确保管理人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投资顾问提供非法的帮助.
本次修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行业机构的行为,提升了机构的专业能力,并引导资本更多地流向实体经济。中基协将继续加强监管,确保私募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